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都市型现代农林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十三五”时期北京市属高校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计划》(京教工[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团队组建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都市型现代农林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突破、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遵循“分层建设、协同发展”的原则,强化科技、人才资源的集成与融合,推进都市型现代农林大学建设。
第三条 科技团队组建基本原则。分层建设: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学校的战略规划,构建学院、学校和市级不同层次科技团队;协同发展:围绕团队研究方向与目标,鼓励团队之间深度交叉、融合,开展协同创新,促进科研发展。
第四条 科技团队类别。学校科技团队分为基础科技团队和协同创新团队两大类,其中协同创新团队包括校级协同创新团队、市级协同创新团队和高精尖创新团队。
第二章 基础科技团队
第五条 基础科技团队是指围绕学校学科方向,由各类研究人员组成的,开展长期、稳定、持续科学研究的科技团队。基础科技团队的产生,需经团队负责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六条 基础科技团队的组织管理
基础科技团队实行二级学院院长领导下的团队负责人负责制。二级学院负责团队日常管理,统筹规划协调各类科技资源,保障团队正常运行。基础科技团队成员的调整与补充,须由本人申请,团队及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团队负责人因退休、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由所在二级学院与团队负责人协调变更。
第七条 基础科技团队的考核
所在学院负责基础科技团队审核和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内容包括科技成果与成果获奖、科研项目及经费、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等。
第八条 基础科技团队的建设
科学技术处负责对学院本项工作的考核,并给以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章 协同创新团队
第九条 协同创新团队是指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学校的战略规划,围绕重大需求,依托学校若干基础科技团队而建设的跨学科科技创新团队,包括校级协同创新团队、市级协同创新团队、高精尖创新团队等。协同创新团队的产生,需经团队负责人申报、主要依托学院推荐、科学技术处组织评审,由学校批准设立。
第十条 协同创新团队的条件
1.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团队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属于我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规划的重点领域,紧密围绕国家和北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2.相对稳定、合理的人才队伍。团队应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已经形成并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业绩。团队负责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主持国内外重大项目的经历,具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3.条件良好的科研平台支撑。协同创新团队一般应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为依托,具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团队的组织管理
协同创新团队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学校统筹规划协调科研项目及经费、科技平台、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科技资源,保障团队正常运行。团队成员调整与补充,须由本人申请,经团队及主要依托学院负责人、科学技术处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团队的考核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团队进行年度考核和建设期考核。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团队的建设
1.设立协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学校优先给予协同创新团队建设、发展经费等项目倾斜支持,专款专用。
2.科研资源配置优先。学校优先支持协同创新团队开展重大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和重大成果培育,优先为协同创新团队提供科研场地等基础条件。
3.鼓励团队设置科研顾问和技术顾问岗位。鼓励团队聘请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等拔尖人才作团队科研顾问,鼓励团队聘请行业、产业专家作技术顾问。经学校批准后,科研顾问可被聘为学校荣誉教授等;技术顾问可被聘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农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科字(2014[01])号、人字(2014[0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处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