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18-06-04


为加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成果的规范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项目研究应当检索与本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引文客观、公正、准确,遵守学术规范。

第二条 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应结构合理、逻辑严谨、论证缜密、表达准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等。

第三条 项目研究须注重阶段性成果的产出及转化,结项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

重大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2篇,在CSSCI(含SSCI、CSCI、SCI、A&HCI,下同)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重点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1篇,在CSSCI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1篇。

第四条   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在发表、出版、申报奖项或呈送有关部门时,须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结项。

第五条 项目最终成果(指鉴定稿和结项稿,下同)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正文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并附 3000 字以上成果提要。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正文字数须在 5 万字以上,并附3000 字以上成果提要。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其公开发表的论文数应为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应项目类别要求的2倍,并附3000 字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与研究主题的相关性、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研究结论等进行综合性概述。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外国语言文字的研究成果须附汉语言文字简介,说明该成果的研究观点和主要内容。

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研究总论)、目录、正文、参考资料。

第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体例要求:

封面须注明“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成文时间”等信息;书脊注明“最终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具体样式见附件1、附件2。

“成果提要”或“研究总论”标题为宋体字三号,加黑,居中;正文为宋体字四号。

“目录”一般包含两级标题,每级标题须标注起始页码。具体样式见附件3。

              “正文”的各级标题要符合写作层次。标题的题号分别用 “一、”“(一)”“1.”“(1)”“①”等表示,“第一”“其一”等不作标题,可单独起段。具体样式见附件4

“参考文献”一律在正文后,标明顺序号,一般是先中文,后外文。

“注释”一律随文页下标注。

第七条   最终成果一律用A4 纸双面打印,左侧图书式胶装。禁止散页、活页式、塑料夹式装订。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同时废止。2016年(含)以后立项的项目均执行本细则;2016年以前立项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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