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属市管高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04-03

京教研200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属(市管)高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做好“市属市管高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是加强市属市管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改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北京市重点实验室逐步发展成为能够代表相应学科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对外开放。

第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立项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并通过项目验收合格的,可以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监督、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属(市管)高校申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填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包括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建设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实验室主任及主要成员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职务职称、获得学位、研究方向及在实验室建设项目中的分工)。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概述

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目标、主要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及研究特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国内外研究水平和发展概况。

(三)建设方案和建设措施

包括建设规划、计划进度安排,拟购置、配备的重要仪器设备,在研或拟新申请的科学研究项目情况,实验室学术队伍建设安排,以及其他建设和管理措施。

(四)实验室学术活动及开放计划

包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活动计划,拟设立开放研究课题的主要方向及客座研究人员情况。

(五)预期建设效益指标

包括承担科学研究任务级别、数量和经费,科研成果的发表、获奖,科技成果专利的申报及转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数量等。

(六)经费预算

包括经费来源(市财政专项拨款、学校配套、实验室自筹)、经费年度安排、分项目支出预算及依据等。

(七)学校配套及支持条件落实情况

(八)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统一部署按时报送,经市教委科研处组织专家审议批准后正式立项。建设经费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后,由实验室所在高校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列入本校年度财务预算并报送市教委财务处。

第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专款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着力改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其中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修缮改造、能源消耗、日常运行、人才引进以及补充实验室装备经费的不足等,配套经费应不低于市财政专项拨款额度的50%。

为促进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引进外部智力、技术因素,提高实验室学术研究水平,在市财政专项拨款中安排20%~30%的经费用于设置开放研究课题。

第七条  加强对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成为有关高校内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有关高校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研究条件。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有关高校聘任并报市教委备案。实验室主任负责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决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开展成果评价、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1人,本单位专家不应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三)实验室建设资金必须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及其经费使用的管理;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及其经费使用的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经过充分论证,并注重实验室所依托学科建设的需要,避免盲目购置,提高使用效益;学校财务部门对上述两类费用应分别列支,监督使用。有关高校应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给予优先安排。

(四)重视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室网站或网页,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开展或参加“网上科研协作”活动,加强科技信息交流和学术交流。

(五)有关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对建在本校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负责监督建设计划的落实,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年报制度,实验室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项目支出的决算形成年度报告,经本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研处。

(七)市教委科研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中期检查,及时处理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突出的实验室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无效的可以中止项目资助。

第八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验收管理。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由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结报告、取得的科研成果、经费决算报告、实验室运行管理和开放研究的各种规章制度等验收材料,经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市教委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指标是:

(一)实验室建设目标定位、研究特色的落实情况

包括实验室研究方向、近期中期研究目标是否明确;项目执行中是否紧紧围绕实验室的主要目标和方向,研究特色是否突出;实验室人员配备、学术委员会构成及学科配套是否得当。

(二)实验室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包括各项建设任务是否按计划完成,经过装备的实验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建设过程中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其经费落实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实验室队伍建设成效,人才培养情况,开放研究课题计划的执行及其成效,学术活动的开展等。

(三)实验室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包括承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重点项目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在国际著名的三大检索和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情况以及出版专著情况,专利申请及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实验室人员列入各级人才培养计划及获得各种奖励情况,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成绩,在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合作中取得重大影响的情况等。

(四)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学风评价

包括实验室机构和编制的落实情况,学校对实验室的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验室学术风气是否浓郁、学风是否端正等。

(五)学校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学校配套经费和实验室自筹经费是否落实,实验室所在高校对实验室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六)重要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验收和建设经费决算审查

(七)实验室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发展设想

第九条  验收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于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实验室优先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立项计划;对于及格实验室暂缓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立项计划,并针对验收评估中提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问题并被评为不及格的实验室,取消“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章 开放课题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旨在鼓励并资助非本实验室科技人员开展与本实验室学术方向相关的科学研究或科学实验活动。开放课题应主要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内完成,可以由申请人独立完成或与本实验室科技人员合作完成。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实行自由申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定、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北京市教委备案的基本立项程序。开放课题每年评审一次。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为本实验室在编人员以外的科技人员,并且已经在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方向上取得了比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前期研究基础。课题研究目标和内容与首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紧密结合,或者与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互补性强、支撑作用突出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优秀的在学博士研究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需要两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外单位专家推荐。

(三)必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开放课题立项向中青年倾斜。申请人的年龄在申报当年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四)能保证开放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时间投入,并有一定的时间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五)须承诺在开放课题研究中形成的成果(专著、论文或其它科技学术作品)标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资助”,同时履行与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所在学校共同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第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研究过程管理以及成果档案管理,并为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确定设置开放课题的具体方向、内容和计划,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组织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评审的主要程序及其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该年度本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预算额度范围,批准开放课题研究计划,监督指导课题立项和管理工作,落实课题研究经费,协调解决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将审批结果于评审当年710日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受理申请期限以及校内评审时间由各校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备案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负责与课题承担人签订研究工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责任,确定具体验收标准和办法,明确知识产权关系。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领导课题组成员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接受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处理与课题相关的事务。开放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并附有关数据、资料、实物。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研究报告作出评价,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报备案,一般不另行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使用,专款专用。开放课题在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备案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开放课题经费。

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试验费、印刷费、国内差旅费和研究人员的劳务酬金,一般不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确需购置的,必须纳入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开放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经费决算。开放课题经费的结余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定向用于支持该实验室新的开放课题立项。

第十八条 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对开放课题进行计划管理、监督指导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主要采取抽查开放课题取得的科技、学术成果的方式进行,以开放课题的成果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效益的主要指标。对于开放课题组织不力、管理混乱、绩效不高的实验室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7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农学院科学技术处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行政楼
邮编:102206 电话:010-8079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