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属高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教委 时间:2013-12-20

 

京学位〔2013〕2号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属高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属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0次会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精神,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开展北京市属高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为做好本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原则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开展审核工作,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

  1. 服务需求。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重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或区域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需申请、择优授权、宁缺毋滥。

  2. 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突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3. 动态调整。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4. 保证质量。将学位授权审核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将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学位授权审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学位授权审核的导向和调节作用,构建前期学位授权审核、培养过程监控与后期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申报范围及要求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只面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以及“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民办高等学校除外);党校等其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确有需要的,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从严把握。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警务硕士限公安警察系统内院校申报。

  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此次授权审核范围。

三、审核工作要求

(一)本次授权审核实行限额审核、总量控制。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规定限额开展审核增列工作。

(二)各市属高校申请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具备学位〔2013〕37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中主要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师成果不能交叉重复使用。

(三)各市属高校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特色及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申报方案,切实做好自评推荐工作。申报过程中,要与行(企)业组成联合专家组对申报点逐一进行论证和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进行全程监督和评审把关。各单位提交的申报表(见学位〔2013〕37号文件附件2)将作为本次授权审核及取得授权后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各市属高校申报、自审过程要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加强公示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属高校的申报材料、自评推荐或自审办法、推荐或自审结果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五)鼓励市属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即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本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须一并撤销),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涉及的专业学位类别不得超过本次授权审核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审核调整,撤销工程领域只能调整增列其他工程领域。申请调整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本次授权审核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办理。

四、审核工作程序

(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以公开答辩方式对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需求论证、培养方案和支撑条件等进行全面认真评审。

(三)评审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方可作为专家组审核通过。

(四)召开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在各分组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

(五)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将审核程序及办法、通过评审的授权点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召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的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一)纸质材料

1、自审工作报告,一式1份;

2、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见学位〔2013〕37号附件2),一式9份;

3、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主要专职教师情况汇总表(见本通知附件2),一式9份;

4、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见学位〔2013〕37号附件3),一式1份;

5、请各单位按申报的每个专业学位类别推荐1至2名实务部门的专家,并填写实务部门专家推荐表(见本通知附件3),一式1份;

6、动态调整取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见学位〔2013〕37号附件4),一式1份。

(二)电子材料

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为PDF格式文件,其余纸质材料电子版均为word格式。

请各单位于2013年12月27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奥运大厦1403房间)。

联系人:侯东云       联系电话:51994790

 

附件: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

2、主要专职教师情况汇总表

3、实务部门专家推荐表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

                               2013 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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