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0〕1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及其任务分工方案,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使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成为首都科技界的共同遵循和自觉行动;为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汇聚磅礴力量,为我国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北京榜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1.建立北京市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本市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工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市科协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其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委宣传部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分别牵头负责本市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国家相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市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程序,对社会普遍关注、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等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指导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委宣传部)
3.市委宣传部、市科协会同市教委等单位指导并推动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教育。大力表彰和宣传科技界的民族英雄和国家脊梁。依托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领导小组,推动各级学校、科研院所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教委,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研究制定本行业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教育、医疗、出版机构等单位,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受理有关科研诚信案件,按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或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按照权限作出处理。新闻出版部门要强化期刊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学术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贯彻社会效益优先原则,提升学术期刊影响力;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列入此名单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予以处置。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国家和本市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政策法规。(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等)
5.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工作机制。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融入项目指南编制、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项目验收(结题)等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追究条款,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核查处理,并予以记录。(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履行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要求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并在办事机构、专职人员、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要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科研行为准则、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把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工作要求贯穿于教学、科研、机构管理的全过程,覆盖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学生等科研活动主体。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要成立伦理委员会或委托其他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建立并落实科技伦理审查机制。(责任部门:科研活动责任主体及其主管部门)
7.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自律。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事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作风养成与科研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共同体的自律自净功能。要强化自我管理,把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日常教育宣传、会员入会审核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或科研活动行为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等,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和作风学风教育。支持开展交互式、开放式学术活动,倡导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强化同行评议,发挥相互监督、学术讨论、平等交流、互动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学术生态,促进作风学风转变,激发创新活力。(责任部门:市科协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弘扬和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9.以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引领社会风尚。高度重视“人民科学家”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精神宣传,大力弘扬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为首都科技工作者建功立业树立标杆。大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推动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崇尚学术民主,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反对科研领域“圈子”文化。(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市教委牵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0.创新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生态。建立科技界与文艺界定期座谈交流、调研采风机制,引导支持文艺工作者运用微视频等多种艺术形式,讲好科技工作者科学报国故事。积极选树、广泛宣传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典型。加强网络和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增强宣传效果、扩大传播范围。加大科学普及力度,积极推进科普理念与实践的双升级,努力实现首都科普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首都科普“新名片”和“新地标”,提升公众科学素质,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能力。宣传报道科研进展和科技成就要向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核实,反对“标题党”。(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委、市科协牵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教育和正面引导。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教育融入日常管理,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评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等开展作风学风、科研诚信教育。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牵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底线
12.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要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学术委员会等机构要认真履行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职责,进一步完善学术诚信档案、投诉与异议处理等制度,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要改进内部科研管理,减少繁文缛节,不层层加码。敢于揭短亮丑,按程序查处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和科研诚信案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年度考核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科学严谨、数据真实。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学位授予的硬性指标。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资金奖励论文发表。(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3.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严禁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得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科研资金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4.科研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底线。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科研人员要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要全时全职投入攻关任务。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要落实好受聘、兼职等相关要求,带头打破壁垒,在科研实践中多做传帮带,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研人员。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5.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要求。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抵制人情评审,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16.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要在项目申报、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立项、职称(职务)评聘、表彰奖励、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7.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障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提升学术期刊影响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技成果报告制度等。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加强实证核查。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采取撤稿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记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对自然科学领域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机制,推进跨区域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对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探索科研信用修复机制。(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9.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开展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工作,并履行好相应的保密、回避等义务。根据管辖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承担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开展调查和处理。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涉及被调查人曾任职或求学单位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责任部门:市科委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20.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科研领域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细化政策措施,推动落实落地。建立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加强信息通报。(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健委、市科协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1.正确发挥评价引导作用。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科技项目申请制度,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让最合适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科研任务。实行科研机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稳定支持力度,反对盲目追求机构和学科排名。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得简单以头衔高低、项目多少、奖励层次等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依据。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卫健委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2.积极开展国际及区域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科研诚信管理经验。加强与各省市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讨。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